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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車站安全疏散設計要求
地鐵作為我國主要交通工具之一,具有運力強、不受天氣影響、方便快捷的優點,但另一方面,地鐵是封閉空間,并深埋地下,建筑結構復雜,在人流量非常大的情況下,一旦發生火災,很容易使被困人員在通風照明條件差、出入口相對少的情況下迷失在長距離的疏散中,因此如何保障地鐵車站安全疏散顯得尤為重要。
一、一般規定
1、站臺至站廳或其他安全區域的疏散樓梯、自動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過能力,應保證在遠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時最大客流量時,一列進站列車所載乘客及站臺上的候車乘客能在4min內全部撤離站臺,并應能在6min內全部疏散至站廳公共區或其他安全區域。
2、乘客全部撤離站臺的時間應滿足下式要求:
式中:Q1——遠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時最大客流量時一列進站列車的載客人數(人);
Q2——遠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時站臺上的最大候車乘客人數(人);
A1——一臺自動扶梯的通過能力[人/(min·臺)];
A2——單位寬度疏散樓梯的通過能力[人/(min·m)];
N——用作疏散的自動扶梯的數量(臺);
B——疏散樓梯的總寬度(m)(每組樓梯的寬度應按0.55m的整倍數計算)。
3、在公共區付費區與非付費區之間的柵欄上應設置平開疏散門。自動檢票機和疏散門的通過能力應滿足下式要求:
式中:A3——自動檢票機門常開時的通過能力(人/min);
A4——單位寬度疏散門的通過能力[人/(min·m)];
L——疏散門的凈寬度(m)(按0.55m的整倍數計算)。
4、每個站廳公共區應至少設置2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且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換乘車站共用一個站廳公共區時,站廳公共區的安全出口應按每條線不少于2個設置。
5、每個站臺至站廳公共區的樓扶梯分組數量不宜少于列車編組數的1/3,且不得少于2個。
6、電梯、豎井爬梯、消防專用通道以及管理區的樓梯不得用作乘客的安全疏散設施。
7、站臺設備管理區可利用站臺公共區進行疏散,但有人值守的設備管理區應至少設置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8、站臺的兩端部均應設置從區間疏散至站臺的樓梯。當站臺設置站臺門時,站臺門的端門應向站臺公共區方向開啟。
9、站臺每側站臺門上的應急門數量宜按列車編組數確定。當應急門設置在站臺計算長度內的設備管理區和樓梯、扶梯段內時,應核算側站臺在應急門開啟時的通過能力。
10、站廳公共區和站臺計算長度內任一點到疏散通道口和疏散樓梯口或用于疏散的自動扶梯口的最大疏散距離不應大于50m。
11、站廳公共區與商業等非地鐵功能的場所的安全出口應各自獨立設置。兩者的連通口和上、下聯系樓梯或扶梯不得作為相互間的安全出口。
12、當站臺至站廳和站廳至地面的上、下行方式采用自動扶梯時,應增設步行樓梯。
13、乘客出入口通道的疏散路線應各自獨立,不得重疊或設置門檻、有礙疏散的物體及袋形走道。兩個或以上匯入同一條疏散通道的出入口,應視為一個安全出口。
二、地下車站
1、有人值守的設備管理區內每個防火分區安全出口的數量不應少于2個,并應至少有1個安全出口直通地面。當值守人員小于或等于3人時,設備管理區可利用與相鄰防火分區相通的防火門或能通向站廳公共區的出口作為安全出口。
2、地下一層側式站臺車站,每側站臺應至少設置2個直通地面或其他室外空間的安全出口。與站廳公共區同層布置的站臺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站臺與站廳公共區之間設置防火隔墻時,應在該防火隔墻上設置至少2個門洞,相鄰兩門洞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
(2)當站臺與站廳公共區之間未設置防火隔墻時,站臺上任一點至地面或其他室外空間的疏散時間不應大于6min。
3、側式站臺利用站臺之間的過軌地道作為安全疏散通道時,應在上、下行軌道之間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
4、站臺端部通向區間的樓梯不得用作站臺區乘客的安全疏散設施。換乘車站的換乘通道、換乘梯不得用作乘客的安全疏散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