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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火災自動報警施工及驗收標準》GB50166-2019
出現問題的原因:《火施規》依據正在修訂的《火設規》制定,由于《火設規》尚未發布,因此出現了個別條文與現行《火設規》不一致甚至矛盾的現象。
解決問題的措施:原則上,按現行《火設規》設計的項目,仍按設計要求實施,應予以認可!但是,《火施規》的個別條款是對現行《火設規》進行修正和補充,為確保系統正確有效,這類情況應按《火施規》實行。
詳解如下:
一、火災聲光警報器的聯動區域,《火施規》僅要求“啟動報警區域內所有的火災聲光警報器”(4.12.6),而《火設規》要求“啟動建筑內的所有火災聲光警報器”(4.8.1)。
1、疑惑:當確認火災后,火災聲光警報器的聯動區域,《火施規》第4.12.6條僅要求“啟動報警區域內所有的火災聲光警報器”,而《火設規》第4.8.1條要求“啟動建筑內的所有火災聲光警報器”,兩者存在矛盾。
2、解讀:《火施規》僅要求啟動報警區域內所有的火災聲光警報器和揚聲器,這是為方便調試提出的簡化要求,并不代表聯動區域的改變。
3、處置:按《火施規》調試,調試完成后,仍應按《火設規》第4.8.1條要求,將火災聲光警報器設置為“在確認火災后啟動建筑內的所有火災聲光警報器”。
二、消火栓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需要三個獨立的信號才能聯動?
1、疑惑:《火施規》第4.17.6第1款:應使任一報警區域的兩只火災探測器,或一只火災探測器和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同時使消火栓按鈕動作;
按此條文要求,需要三個報警信號動作,才可以聯動消火栓泵,這與現行《火設規》是矛盾的,按現行《火設規》規定:當消火栓所在報警區域的一只火災探測器,或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同時消火栓按鈕動作時,應聯動消防水泵,也就是說,現行《火設規》只需要1個報警信號+消火栓按鈕信號就可以聯動消防水泵。
2、解讀:出現這個問題的原因是:新版《火施規》是根據正在修訂的《火設規》制定的,由于新版50116還沒有發布,導致了這個矛盾的發生。按新版50116的規定,消火栓按鈕的聯動,應在火警信號確認后才可進行,而火警信號的確認需要兩個獨立的報警信號才成立,因此出現了《火施規》第4.17.6第1項的條款。
3、處置:在修訂版《火設規》尚未實施以前,仍按現行《火設規》設計,對于按現行《火設規》設計的圖紙,仍可按設計圖紙施工,應予以認可!也就是說,在修訂版《火設規》尚未實施以前的消火栓按鈕聯動,仍可按現行《火設規》規定:當消火栓所在報警區域的一只火災探測器,或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同時消火栓按鈕動作時,聯動消防水泵,不需要按《火施規》第4.17.6第1項執行。
詳細解讀,可參:消火栓按鈕報警聯動信號的矛盾處置!
三、疏散通道的防火卷簾調試,《火施規》要求同一“報警區域內”的報警信號(4.13.5),而《火設規》僅要求同一“防火分區”內的報警信號(4.6.3)。
1、疑惑:《火施規》第4.13.5第1款:應使一只專門用于聯動防火卷簾的感煙火災探測器,或報警區域內符合聯動控制觸發條件的兩只感煙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火設規》第4.6.3第1款:聯動控制方式,防火分區內任兩只獨立的感煙火災探測器或任一只專門用于聯動防火卷簾的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應聯動控制防火卷簾下降。
2、解讀:防火卷簾通常以防火分區為單位動作,但是,一個防火分區可能包括多個報警區域,不同報警區域的兩個報警信號,并不能確認為火災,消防器材,必須是同一報警區域的兩個報警信號才能確認為火災。正在修訂的《火設規》會解決這個問題,《火施規》適應新版《火設規》,要求同一“報警區域內”的探測器動作,是正確的做法。
3、處置:按《火施規》要求,將同一“報警區域內”的探測器動作作為啟動條件,設計時亦應遵照此要求執行。